注冊資金抽逃的相關法律責任
抽逃注冊資本是指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或者變相轉移等行為。下面跟著學習啦小編一起來看看注冊資金抽逃的相關法律責任。
注冊資金抽逃的相關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占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guī)定,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并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刑事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guī)定,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fā)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fā)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注冊資金抽逃法律定義
現有的法律法規(guī)對如何認定“抽逃出資”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認為抽逃出資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主體
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
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yè)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
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另外,在認定股東抽逃出資時還應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①必須是股東侵占了被投資企業(yè)的財產;
?、诠蓶|侵占被投資企業(yè)的資產是偷偷進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進行恰當的帳務處理;
?、酃蓶|侵占企業(yè)財產的目的是逃避對企業(yè)債務的擔保責任;
注冊資金抽逃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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