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美國陪審制度
法學是社會科學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研究“法”這一特定社會現(xiàn)象及其規(guī)律。法學肯定法律對于社會的制約和調整。從而,法學成為教育全體人民遵紀守法,具有特殊的價值。
現(xiàn)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于法學與科學的關系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摘要 陪審團審判在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使用都呈逐漸減少之趨勢,并且批評陪審團審判制度的聲音也越來越多。但是一些原來已經廢除陪審團審判的國家卻正在恢復或試圖恢復這一制度。陪審團審判的生命力仍然旺盛,因為它仍然在保障自由、制約國家權力方面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關鍵詞 陪審制度 司法民主 司法公正
目前,美國的審判有基本上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叫做“陪審團審”,就是采取陪審團和法官共同審理案件的模式;一種叫做“法官審”,就是只有法官單獨審理案件的方式。在“陪審團審”的情況下,陪審團和法官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前者負責認定案件事實;后者負責適用法律。以刑事案件為例,法官在審判中的主要職責是保證訴訟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決定辯訴雙方提出的那些證據(jù)按照法律規(guī)定是可以采用的,并且根據(jù)本案的實施情況向陪審團提供法律上的指導意見;陪審團的主要職責是判斷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訴方所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轄區(qū)內,陪審團還要就應否適用死刑的問題作出裁決。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具有終身效力,陪審團認定被告人無罪,那么被告人就應當被無罪釋放,并且根據(jù)禁止雙重危險原則,這一案件就不能再次審理。正是由于這么重要的作用,陪審團成員的挑選被雙方代理人視為重要的環(huán)節(jié)。
美國的法律也制訂了一套具體的挑選陪審團成員的規(guī)則。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選出20人,在比較復雜重大的案件中,法官則可能選出40至50人。再后,法官通知這些通過“二選”的人在指定時間到法庭接受“庭選”。這是挑選陪審員過程中最為關鍵的時刻,雙方律師都要參加。在筆者旁聽過的一個陪審員挑選過程中,在一間大法庭,被一道隔音玻璃墻分為兩部分。里面是法庭,有法官席、律師席、證人陳述席、陪審團席和旁聽席等;外面是陪審團候選人等待“庭選”的地方。“庭選”開始時,法官先按照一定的順序讓14位準陪審團成員進入法庭,在陪審團席就座。陪審團的正式成員是12人,但是還要設置若干名替補陪審員。當正式陪審員在審判過程中因為生病、死亡、或者其他事情而無法繼續(xù)參加的時候,便由替補來遞補上去,繼續(xù)參與審判。如果沒有正式陪審員下場,那些替補審判員便無權參加最后的評議和表決,只是白看了一場審判。待這14名候選人入座后,法官便以此向他們提問。
問題除涉及候選人的個人情況外,還涉及一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如你是否認識本案的被告人或者受害人;你是否對被告人有偏見;你對警察有無偏見;你對黑人有無偏見等。雙方律師可以建議法官提出哪些問題,也可以在法官提問之后補充提問。法官可以對每個候選人作出判斷,如果認為他可以擔當這一職位,就讓其留下,若不行,則讓其回避,該候選人便可以離開。其空出的位置由后面的候選人依次補上。例如。第2號候選人回避后,第3號至第14號候選人都升一級,并從外面再叫進來一名候選人坐在第14號位子上。我看到的多數(shù)候選人在回答法官和律師問題時都很認真也很謹慎,看來他們都重視擔任陪審員的權利。不過,有一位候選人在回答法官提問時公開說自己對警察有偏見,不能保證自己在本案中公正的裁決。當法官宣布他不適合擔任本案的陪審員是,他似乎很高興的離開了法庭。也許他本來就不愿意耽誤自己的時間。雙方律師對陪審團的候選人也有否決權。這有兩種形式:一種叫做“有力否決”或“有理回避”;一種叫做“無理否決”或“強制回避”。前者必須提出法律認可的理由;后者則無需提出任何理由。“有力否決”無人數(shù)限制;“無理否決”有人數(shù)限制。例如,在可以判處死刑的案件中,雙方律師在詢問候選人的過程中,想方設法的去了解陪審團成員的社會地位,個人經歷,種族血統(tǒng)等情況,盡量的把那些有可能傾向對方的人排除在名單之外。美國是個多民族混居的國家。雖然共同生活在同一塊土地上有同化的趨勢,但是不同民族的人由于歷史原因和現(xiàn)實原因而保留著不同的社會價值觀念,特別是在涉及刑事審判的問題上。
在美國的律師界流行著這樣的看法:美國的黑人、愛爾蘭人、猶太人、意大利人及東歐人往往是有利于辯護方的陪審員,因為他們在美國歷史上受迫害者經歷會使他們同情被告人;而美國的英國人,德國人以及斯堪的納維亞人則常常是有利于公訴方的陪審員,因為他們不容易受憐憫心里的干擾。此外,公訴方喜歡銀行家,股票經紀人和白領工人擔任的陪審員,辯護方則偏愛工會活動家,藝術家,音樂家和藍領工人擔任的陪審員。大多數(shù)辯護律師還認為,就陪審員而言,年輕的比年老的好;女的比男的好;窮人比富人好;結婚的比單身的好。至于陪審員會情不自禁的在心理上傾向于同種族當事人,那已經是一條眾所周知的永恒真理了。陪審團成員確定之后,便不能再隨便的跟外界接觸,他們將會統(tǒng)一集中的在一起,由法院提供專門的服務人員,他們也不能隨便的看電視報紙等輿論,以防止受到輿論的影響。記者們會想方設法調查陪審員們的身份,并且根據(jù)其在法庭上的表現(xiàn)www.Adminn.cN 站長網分析其對案件或當事人的態(tài)度傾向。當然,新聞媒體不能擅自公布陪審員的姓名,只能用他們在陪審團席上的座位順序來代表其身份,如“1號陪審員”,“6號陪審員”等。在法庭過程中,陪審員主要扮演觀眾的角色,當然是法庭上最重要的聽眾。雙方的律師在陳述案件事實或者進行分析案情時要面對陪審團,陪審團成員不能做筆記,只能進行旁聽,自己對案件進行判斷,不受其他人影響。庭審調查結束以后,法官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向陪審團提供一份指導意見。然后陪審員們被送到秘密的評議室。就案件的事實問題進行評議。
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意見必須達到全部統(tǒng)一,不能有不同意見,這樣一來,很容易讓陪審團的評議持續(xù)時間長,并且很難達成一致。如果一直不能達成一致,那么案件就有可能被重新審理,當然也要重新選取陪審團成員。但是這樣的情況也不太容易出現(xiàn),陪審團成員往往會礙于納稅人或者外界的壓力,形成統(tǒng)一的評判意見。陪審團的評議和投票過程對外是保密的,但是對內是公開的,即每個人的意見是大家都知道的。當然,也有人能夠頑固的用自己的一票否決大多數(shù)陪審員的意見。律師可以要求法官審查陪審團的意見,但是不能推翻陪審團的意見,除非能證明其中的成員是被壓迫而達成的協(xié)議。一般來說,美國人多認為陪審制度是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審制度的運轉也是基本上令人滿意的。不過這些年來,也有很多人提出了陪審團的弊端,例如浪費納稅人的錢,耽誤時間,等等。面對這些批評意見,人們開始思考和探討陪審制度改革的問題。近十年,紐約州,新澤西州,佛羅里達州,內華達州等司法管轄區(qū)都組織各方面人員進行了改革的分析。下面就簡要介紹一下華盛頓特區(qū)的情況。1996年,華盛頓特區(qū)的司法系統(tǒng)成立了一個由36名陪審員代表、律師代表和法官代表等組成的專項研究委員會。1998年2月,該委員會公布了關于實現(xiàn)陪審制度現(xiàn)代化的調查報告。
該報告提出的陪審制度改革建議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其一是陪審員挑選過程中的無理否決或強制回避問題;其二是陪審員庭審過程中的消極角色或被動接受問題。該委員會的多數(shù)成員認為訴辯雙方律師的無理否決權應該廢除,或者至少應該加以更為嚴格的限制。有的委員指出,無理否決權并不是公正陪審原則或保護被告人權利原則的產物,而是毫無現(xiàn)實意義的陳舊的忠誠可靠概念的產物,實際上,無理否決一般都會把傾向于對方的陪審員剔除出名單之外,但是有可能其人本身會是一個非常公正的陪審員,卻因為對方律師的顧忌而被淘汰。在廢除無理否決的同時,法院應該設計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規(guī)則來保證無理否決能夠把那些心存偏見的候選人都排除在陪審團之外。多年來,陪審員一直被視為法庭上消極的聽眾,是各種復雜的與案件有關之信息的被動接受者。陪審員在審判中的職責如此重要,法院當然應該向其提供有效完成這一職責的條件和保障。為了保證陪審員的工作質量,法官應該學會向陪審員提供必要的知識和幫助。此外,減少陪審團成員人數(shù),減少陪審團開銷等等都是被提出的意見;還有人建議改變目前刑事案件中陪審團裁決必須全體一致同意的做法,改為簡單多數(shù)或者三分之二同意即可作出裁決的做法??傊绹F(xiàn)行的陪審制度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也需要改革和完善。
縱觀美國這些年來的發(fā)展,陪審制度在其司法歷程中發(fā)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美國司法公正的保障,陪審制度經過了幾百年的發(fā)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當然,在飛速發(fā)展的當代社會,陪審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弊端,在其基礎之上進行改革,推動陪審制度更好的發(fā)展,是美國司法界和學術界面臨的問題,只要本著司法公正和司法公開的原則與價值,就可以在新的歷史階段,讓陪審制度發(fā)揮其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