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鞋類三包規(guī)定
關于國家鞋類三包規(guī)定
三包是零售商業(yè)企業(yè)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后,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你對三包規(guī)定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三包規(guī)定的法律相關知識。
國家鞋類三包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鞋類經營者應承擔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促進鞋類商品和售后服務質量的提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境內從事鞋類商品的經營者,所出售的產品有質量問題,按照本辦法承擔“三包”責任。
國家鞋類三包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guī)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辦法是履行“三包”規(guī)定的基本要求。本辦法鼓勵銷售者與生產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費者的“三包”實施細則。
第五條 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fā)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fā)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出售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七條 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xiàn)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xié)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xiàn)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fā)票價格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九條 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xiàn)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guī)格的產品,消費者不愿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 更換后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并注明更換日期。
第十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占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fā)票價格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fā)票價格),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并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條 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
第十二條 “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三條 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鑒定的,檢測或鑒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三包的產品范圍
1.第一批實施三包的部分產品共l8種:自行車、彩電、黑白電視、家用錄像機、攝像機、收錄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
2.新三包規(guī)定申明確,實行三包的產品目錄將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和調整。國家將根據消費水平的提高,采用《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產品適用范圍。
3.隨著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產品等4種產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國共有22種產品被納入“三包”范疇。
4.進口產品同樣適用于新三包規(guī)定。
5.未納入新三包規(guī)定的產品,出現(xiàn)了質量問題,銷售者均應依法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并賠償由此而受到的損失。
三包義務
銷售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guī)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fā)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并提供服務。
修理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yè)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后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jiān)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生產者應履行的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 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xù)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并提供服務。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但是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fā)票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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