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權的終止和無效
關于商標權的終止和無效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注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你對商標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標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關于商標權的終止和無效
一、商標權終止的情形
商標權終止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發(fā)生,注冊商標權人喪失其商標專用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的制度。終止的情形有:
1、因注冊商標法定有效期限屆滿又末辦理續(xù)展注冊,導致注冊商標注銷,商標權因而終止;
2、因商標注冊人自動申請注銷注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3、因注冊商標爭議被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商標,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4、因商標注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5、因商標注冊不當,被商標局撤銷注冊或者經(jīng)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注冊,而導致商標權終止;
6、因商標注冊人違反商標法規(guī)定被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導致商標權終止。
二、商標權無效的情形
商標權無效是指商標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標權歸于消滅的制度。無效的情形有:
(一)注冊商標有明顯瑕疵
1、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違反《商標法》第10條,注冊的商標使用了法律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違反《商標法》第11條,注冊的商標使用了法律禁止作為注冊商標使用的標志;違反了《商標法》第12條,注冊的立體商標是不具備顯著特征、不能注冊的標志。
2、以欺騙手段獲得注冊。這是指注冊商標人申請商標注冊時以虛構、隱瞞事實,或以偽造申請文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欺騙手段獲得注冊,如偽造營業(yè)執(zhí)照、偽造藥品或煙草管理部門的批文、偽造產地證明等。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
商標權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惡意搶注、侵害他人的商業(yè)信譽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注冊,其情形較為復雜。
1、侵犯他人在先權利。這是指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實質上這一商標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商號權等民事權利。
2、惡意注冊。這是指注冊商標人申請注冊時違反了誠信原則,惡意將他人有影響的商標、馳名的商標等申請注冊。惡意注冊的具體情形有:
(1)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商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律害的;
(4)未經(jīng)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標進行注冊的;
(5)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且商標權人是惡意申請注冊并獲得核準的。
(三)注冊商標爭議
注冊商標爭議是指,在先注冊人認為后注冊的商標與自己在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爭議。根據(jù)保護在先原則,在先注冊的商標權人有權請求撤銷在后注冊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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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的內容
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等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征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占性地使用核準的商標,并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使用。《商標法》第51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看,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即注冊商標只能在注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而不及于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注冊商標的標志,也不能使用與注冊商標似的商標。"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jīng)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xiàn)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qū)別在于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范圍。使用權涉及的是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jīng)其許可擅自使用注冊商標的問題。根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注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準的注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這就是說,注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
第一,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于其他類似的商品;
第二,只限于商標主管機關核準注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準范圍使用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范圍則不同,注冊人對他人未經(jīng)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
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
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似商標;
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
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似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注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后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注冊商標。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于企業(yè)發(fā)展橫向聯(lián)合,發(fā)揮優(yōu)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jīng)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后,受讓人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注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并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jīng)商標局核準公告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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