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知識問答
著作權法知識問答
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以下是由學習啦小編整理關于著作權法知識問答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著作權法知識問答(一)
1、怎樣使用他人作品?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2、什么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軟件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簡稱軟件許可合同,是指軟件著作人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的合同。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3、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包括那些內容?
(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
(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
(3)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
(4)付酬標準和辦法;
(5)違約責任;
(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是否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除了報刊、雜志刊登作品的以外,其他著作權許可使用應該采取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否則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口頭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已經履行,且當事人雙方對口頭約定的主要權利義務的內容無異義?;蛘吣芡ㄟ^有關證據予以確認的,可以認定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有效。
著作權法知識問答(二)
1、什么是著作權轉讓?
答: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后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
著作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說,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一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一并轉讓。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著作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
2、著作權轉讓的權利范圍是什么?
答: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這二者是否都能成為著作權轉讓的對象呢?我們認為人身權不能轉讓,著作權轉讓的權利范圍只能限于財產權。原因如下:首先,著作人身權是基于作者創(chuàng)作作品的行為而產生的權利,世上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個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受憲法保護的,擅自發(fā)表他人作品、將他人作品署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為會導致對他人人格尊嚴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權成為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會產生大量欺世盜名的作品,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終結果是既產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敗壞署名作者的聲譽,這種混亂的局面無疑會引發(fā)一系列的法律和社會問題。綜上,人身權不宜成為著作權轉讓的對象,著作權轉讓只能限于著作財產權。
3、作品無形著作權的轉讓和作品有形載體的轉讓是一體的嗎?
答:作品無形著作權的轉讓并不意味著作品有形載體的轉讓,同樣,作品有形載體的轉讓也不意味著作品無形著作權的轉讓。這正是知識產權與物權的根本區(qū)別之一。
由于無形著作權的轉讓和作品有形載體的轉讓相互獨立,很有可能出現(xiàn)無形著作權和有形載體分歸兩家的局面,兩種所有權有時會發(fā)生沖突。比如美術作品在轉讓后,無形著作權歸著作權人所有,有形載體原件所有權讓買主所有,著作權人在行使著作權(如復制、展出等)時,原件所有人(買主)可能不愿配合,而原件所有人(買主)欲行使著作權,著人作權人也不愿答應。我國《著作權法》第18條則規(guī)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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